广东省听证管理规定

广东省听证管理规定

admin 2025-03-03 资讯 6 次浏览 0个评论

第一章 引言

为了规范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听证活动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 听证范围

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,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各类事项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:

1、行政法规、规章的起草和修订;

2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;

3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;

4、涉及自然资源利用、环境保护、城市规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;

5、其他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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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听证原则

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保障参与人的陈述权、申辩权等合法权益,听证参与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,客观公正地表达意见。

第四章 听证组织与参与人

听证机关

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,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听证工作,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。

听证参与人

听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、行政机关代表、专家、证人等,当事人是听证事项的直接利害关系人,有权参与听证并陈述意见。

听证代表

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、影响范围等因素,合理确定听证代表的人数和产生方式,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,能够反映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。

第五章 听证程序

听证准备

1、发布公告: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,发布听证公告,明确听证事项、时间、地点等信息。

2、通知与报名:听证机关应当通知相关利益方参与听证,并公开报名方式,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。

听证举行

1、开场陈述:听证会由主持人开场,介绍听证事项和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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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证据展示: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代表应当分别陈述主张,展示证据。

3、提问与回答:主持人、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可提问,相关方应回答。

4、辩论与讨论:参与人可就听证事项进行辩论和讨论。

5、陈述意见:听证会结束时,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有权陈述最后意见。

听证笔录与报告

1、听证笔录:听证机关应当制作详细的听证笔录,记录各方陈述、证据展示、辩论等情况。

2、听证报告:听证结束后,听证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报告,总结各方意见,提出处理建议。

听证决定与公告

1、听证决定: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报告,结合其他因素,作出决策或决定。

2、公告结果:决策或决定应当依法公告,说明理由和依据。

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一、监督方式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,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:1. 司法监督: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听证活动进行司法监督,2. 社会监督:新闻媒体、公众等对听证活动进行社会监督,3. 内部监督: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活动进行内部监督,二、责任追究1. 行政机关未依法举行听证的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,2. 听证机关在听证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等行为的,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,三、复议与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或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第七章 附则一、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,二、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,三、修订与废止本规定的修订和废止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,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,四、其他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,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,确保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,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,广大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当积极参与听证活动,理性表达意见,共同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,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,推动广东省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,第八章 奖惩机制一、奖励制度对于积极参与听证活动、提出宝贵意见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听证机关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,二、惩戒制度对于在听证活动中存在扰乱秩序、违反纪律等行为的参与人,听证机关可以给予警告、劝离等惩戒措施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第九章 区域适用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行政机关举行的各类听证活动,广东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,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,第十章 争议解决在听证活动过程中或决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,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,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、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第十一章 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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